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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将展开生活垃圾分类执法检查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郝儒冰)3月5日,呼和浩特市城管局召开推进垃圾分类执法工作动员会,部署全市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工作。

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了解到,为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分类、社区管理,全面落实《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按照市委政府及市城管局专项安排,受呼和浩特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委托,呼和浩特市城管行政执法监察一支队组织精干力量,按照行政区划组织4支生活垃圾分类执法队伍,采取抽查与案件受理相结合方式全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工作。

依据《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对巡查中发现的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和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其中,呼和浩特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实行物业服务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主要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由如无物业公司管理的准物业管理小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着强化对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其他的管理责任人另有详细规定。执法人员将用督促整改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等方式,对管理责任人落实《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相关情况高频次、全方位展开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齐全、完好、整洁,定期维护行为。依据《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管理责任人不履行管理职责行为予以严管重罚。

“下一步,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队伍要下沉到社区,组织精干的执法力量,对垃圾分类进行检查、督促,”市城管行政执法监察一支队队长包良表示,执法人员全方位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工作,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展示首府城管综合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责任编辑:孟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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