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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社会焦点纾解法治难点

厘清情与法的界限,明确罪与罚的标准后,更有助于规范公众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施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高空抛物罪”“冒名顶替罪”等新罪名,也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

同样是在3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通报,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辣笔小球”微博博主仇某明批准逮捕,同时决定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工作。由此意味着,仇某明或是首位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这一新罪名的人。

近年来,网络上不时出现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内容,每一起侮辱英烈的事件,都是对英烈精神的严重亵渎,同时也是对公众情感的巨大伤害。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对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维护,显然不止于民事赔偿。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侮辱英烈情节严重者多以“寻衅滋事”定罪论罚,仇某明此前被南京警方刑事拘留,也是因为涉嫌寻衅滋事罪。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不法行为有了更为精准的罪名。因此,南京市检察机关批捕仇某明时,理由是“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罪名的调整,不仅使定罪论罚更为准确,同时也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彰显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同样的情况,也体现在“高空抛物罪”。现实生活中,高空抛物现象时有发生,虽然屡遭口诛笔伐,但因为法律问责的缺失,时常令人倍感无力。对此,民法典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在明确民事责任的同时,“高空抛物罪”的确立,意味着对高空抛物的事前预防与事后追责,都有了更加坚实可靠的法律支撑。相比起民法典“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的定义范围显然更加广泛,“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都可能构成犯罪。

在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都有所体现的,还有冒名顶替。每一次冒名顶替事件的发生,都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伤害,同时也击穿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无论是从维护当事人权益,还是从捍卫招录公平的角度出发,冒名顶替者都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惩。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顶替人可以要求顶替者停止使用其姓名、消除因使用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或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民法典明确向冒名顶替说“不”的基础上,“冒名顶替罪”首次入刑,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的空白——曾经发生的冒名顶替事件中,多以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冒名顶替罪”的确立,意味着更加明晰的法律定义,以及更加严厉的惩罚机制。

包括“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高空抛物罪”“冒名顶替罪”等在内,新入刑的罪名多为社会长期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法律难以定罪论罚的痛点和难点。从民法典为百姓权利保驾护航,到刑法修正案(十一)为打击犯罪建制立规,这些直面社会热点、纾解法治难点的立法实践,都是“民有所呼,法有所应”的生动体现。

刑法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厘清情与法的界限,明确罪与罚的标准后,更有助于规范公众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赵志疆)

[责任编辑: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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