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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小农牧户全面参与乡村振兴

●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以“三农三牧”为抓手,深刻把握现代化建设和城乡关系变化特征,努力开创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新局面

●乡村振兴事业取得成效的关键就是要实现小农牧户的振兴,让占农牧民群体大多数的小农牧户享受更好的发展和福祉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一新课题,为我区立足“十四五”及2035年远景目标、做好“三农三牧”工作指明了方向。对于内蒙古而言,没有农村牧区的现代化,就没有自治区的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以“三农三牧”为抓手,深刻把握现代化建设和城乡关系变化特征,切实落实全会精神和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努力开创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新局面,着力推进小农牧户全面参与乡村振兴事业。

小农户是助推乡村振兴事业的内生动力

在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小农户家庭经营将是我国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是乡村振兴必须面对的基本国情。党的十九大提出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要紧紧抓住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着力点,使实劲、见实效,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要不断加大惠农惠牧、强农强牧工作力度,持续夯实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基础,坚持把“三农三牧”作为全区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把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优先发展落到实处。要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不断激发农村牧区的动力和活力,坚持把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改革作为主线,提高农牧业供给质量,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和统筹发展,着力改善农牧民各项民生事业和收入水平,坚持实施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大力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和村容村貌,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厚置发展优势,聚集发展动能。

以组织振兴为保障,形成以党建促自治的良好格局

推进小农牧户全面参与乡村振兴,要强化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能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基层党组织要及时回应群众利益关切,领导群众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中来,努力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治理成效强化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要提升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自觉性,提升基层政府服务理念。基层政府要调整自身角色,坚持以“为民”为中心,转变管控意识,增强服务、沟通意识,有意识下放权力,成为领导者、引导者、监督者、服务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主体意识。要增强村民、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治理意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加强社区文化建设,积极提升广大村民和各类组织政治参与意识,发挥党员户、示范户的作用,增强主人翁地位,使其积极主动参与到基层治理中来。要搭建学习交流平台,开展相关知识培训,让群众掌握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内容、形式、流程和规则等,提升群众参与能力和水平,夯实群众有序有效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

畅通群众参与渠道,搭建多元化协商平台

凡涉及群众利益的事情,大家都应该商量着办,许多公共问题都离不开广纳民意、群策群议。要畅通群众参与渠道,搭建多元化协商平台,改变基层社会治理手段单一、资源匮乏的状况,进一步拓展群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要加强基层社会组织建设,以城乡社区为依托,着眼人民群众多层次、差异化、个性化的需求,培育和发展各类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的社区社会组织,引导群众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发挥其在创新社会治理、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搭建各类组织人才参与治理载体,广泛听取民意、汇集民智,打造发现问题、快速流转、分类解决的治理闭环,统筹解决群众所需所急,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谋发展大计,形成多层次协商管理格局。要推动线下与线上结合。在畅通线下参与渠道的同时,善于把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促进社会沟通,改进管理和服务。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为传授新思想、新知识、新文化注入动力,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乡风,彻底清除旧的遗风陋俗。

深化乡村治理实践,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强大合力

推进小农牧户全面参与乡村振兴,必须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积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为此,在乡村治理的实践中必须做到:坚持党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切实保障群众有效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明确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权利和义务,明晰基层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治理主体的权责关系、职能范围,厘清权利边界,统一和规范赋权事项、参与形式、实践流程等,使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注重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强大合力,引导社会协同、公众积极参与,广泛建言献策,积极发挥监督作用。拓宽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的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等方面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确保制度有效执行,完善投入机制,推动社会治理资源向基层下移,为群众按照法律法规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必要保障,让小农牧户得以切实参与到乡村治理的各个环节。

强化法治氛围,完善法律保障

当前,农村牧区在文明乡风建设方面仍面临不少难题挑战,必须坚持依法治理,发挥法律在规范市场运行、维护村民权益、化解基层纠纷等方面的权威地位,引导各治理主体积极树立法治理念,依法办事。按照“建设法治乡村”“提高乡村德治水平”的要求,既要推广普法,增强农牧民用法意识,又要推动执法,保障农村牧区事务受到监督。健全村级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的法规体系,在现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从小农牧户参与治理的角度,对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的关系、职责权利等作出具体规定。要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建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体系,引导干部群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让乡村社会治理走上法治化轨道。通过严格规范执法,及时回应群众诉求,保障群众权利,维护法律权威,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促进群众依法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以产业振兴为抓手,积极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

当前,内蒙古农牧业经营依然以小农牧户家庭经营为主,存在生产规模小、发展成本高、抗风险能力弱等缺点。因此,要因地制宜,走自己的产业振兴之路。要培育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完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与小农牧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小农牧户家庭经营与合作经营、集体经营等经营形式共同发展。要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打造以特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产业链为基础,科技创新、休闲观光、配套农资生产和制造融合发展的特色农牧业产业集群。要推进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不同类型、不同环节农牧业产业链延伸整合,促进农牧业生产、加工、物流、研发和服务相互融合,推动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以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助推小农牧户全面振兴和共享治理,增加小农牧户融入城镇化建设的政策机制保障。以服务型政府理念为引领,开展农牧业的精细化、精准化社会服务与政策定位,与社会各类机构的协同服务有效衔接。

乡村振兴事业取得成效的关键就是要实现小农牧户的振兴,让占农牧民群体大多数的小农牧户享受更好的发展和福祉。因此,从战略层面推进乡村振兴,必须发挥合作治理理念,深入推进共享发展政策,切实增强小农牧户的参与感、幸福感,打破城乡二元化的治理格局,让农牧民共享改革成果,共创美好生活。

(作者吕峰,单位:内蒙古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内蒙古自治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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