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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3月1日在深圳正式施行

3月1日,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正式施行。同日,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即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成立。

据了解,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同时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债务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深圳于2020年发布了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补足了我国市场主体救治的制度空白,在个人层面完善了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机制,并建立了“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为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

根据条例构建的个人破产案件办理模式和国际惯例,个人破产事务管理职能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构行使,其中深圳设立破产事务管理署也是条例实施的前提与保障。

深圳市司法局局长蒋溪林表示,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是全国第一家政府专司破产事务管理的机构。它将破产审判事务跟破产行政事务实现有效的分离,法院让裁判者负责审判,把这些辅助事务交由政府的专业部门来做,提高了审判效率。

据介绍,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主要负责个人破产管理人管理、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办理个人破产事务的协调机制。(总台央视记者 赵菁 张逸凡)

[责任编辑: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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