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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例行吹风会

2月24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例行吹风会。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戴燕作相关情况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例行吹风会发布词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戴燕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出台的有关情况做简要介绍。

一、《程序规定》的出台背景和制定过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2019年国务院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全流程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程序、标准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9号)自2015年公布施行以来,在规范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发现存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明晰、程序不完整,合法性审查、征求意见和集体讨论不到位的情况,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在实体上或者程序上违法,损害了政府公信力,破坏了地区的营商环境,制约了自治区的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暂行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我区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亟需修订《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自治区司法厅代自治区政府起草了《程序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向全社会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充分调研论证。《程序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

《程序规定》分10章,共59条,具有以下立法特点:

(一)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程序规定》以列举形式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同时,由于各级决策机关事权不同,各地具体情况不同,《程序规定》明确各级决策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这样规定,充分考虑了层级差异和地域差异,更具有针对性、可行性。

(二)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程序规定》对国务院《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各项决策程序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和补充,增强了可操作性。决策启动方面,细化了启动决策事项进行研究论证的主体,增加了可以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的规定;公众参与方面,补充了听取意见的方式和民意调查的相关内容,细化了召开听证会的相关规定;专家论证方面,增加了专家和专业机构在论证过程中享有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参加调研活动等权利和依法承担保密、对论证意见负责等义务;风险评估方面,细化了风险评估程序,增加了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合法性审查方面,规定了审查期限、审查方式和审查意见等;集体讨论决定方面,增加了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的内容。

(三)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程序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同时,《程序规定》要求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程序规定》明确了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和决策执行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以及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倒查责任制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三、充分认识《程序规定》出台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学习、宣传、落实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内蒙古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助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行政机关能否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体现着依法行政的水平,关系到能否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程序规定》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为重要抓手,通过科学程序制度规范政府决策活动,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这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高效诚信的法治政府有着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

第二,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重大行政决策往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事关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程序规定》通过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让重大行政决策过程成为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的过程,进而有效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稳定性。这对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第三,有助于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行政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也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通过《程序规定》的实施,让行政决策权在阳光下运行,做到依法依规决策,实现合法合理执行,从而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闭环,这对行政决策的权力行使者而言,既是约束,也是保护。因此,《程序规定》的出台实施,对于我们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特别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律、法规的权威在于严格施行。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程序规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好《程序规定》,严格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保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同时,也请各位新闻界的朋友,通过新闻媒介,大力宣传《程序规定》,使社会各界都能关注到《程序规定》的实施,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行政决策中来,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供有力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例行吹风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程序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政府组成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是否适用本规定?

戴燕:根据国务院《暂行条例》,《程序规定》在第二条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即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政府为决策机关。《程序规定》在第五十八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即政府各有关部门和苏木乡镇政府不完全适用《程序规定》,而是参照执行。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所有的重大行政决策都必须完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这五大程序吗?

戴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程序规定》的一个主要内容。其中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必经程序,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必须履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不是必经程序,条例规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履行专家论证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履行风险评估程序。


内蒙古日报社记者:履行五大程序有没有一个固定的顺序?

戴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这五大程序不是完全僵化的流程,重大行政决策从启动到作出,大致可以分为决策草案形成阶段、草案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阶段。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属于决策草案形成阶段的程序,这三者之间没有固定的先后顺序,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把握,有的程序可以反复多次履行,比如有可能进行多次专家论证。另外,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决策草案形成以后,需要依次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这两个程序是必经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合法性审查中发现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集体讨论决定是五大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程序,当然也不排除在集体讨论的时候,要求重新履行或者补充履行有关程序。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责任编辑:章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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