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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小召法庭首次运用《民法典》审结离婚纠纷案件

近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西小召法庭审结一起运用《民法典》保障当事人权益的离婚纠纷案件,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判决,此案系西小召法庭适用《民法典》审结的第一案。

2021年1月13日,西小召法庭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之前,法官以调和夫妻矛盾为初衷,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是原、被告矛盾分歧较大,无法调解。

原、被告于2017年登记结婚,2020年闹矛盾分居,被告在庭审中表示不愿意离婚,原告也未有强烈要求与被告离婚。综合双方的陈述与原、被告双方分居的时间,本院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条款。该条款既是对以往司法经验的总结,也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新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分居时间短,综合考量双方情感和家庭情况,故作出上述判决。

(王丹)

[责任编辑: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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