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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休闲街区等级划分》4月1日起实施

《旅游休闲街区等级划分》4月1日起实施

2021年第一批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发布

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发布2021年第一批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旅游休闲街区等级划分》,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根据标准,旅游休闲街区是指具有鲜明的文化主题和地域特色,具备旅游休闲、文化体验和公共服务等功能,融合观光、餐饮、娱乐、购物、住宿、休闲等业态,能够满足游客和本地居民游览、休闲等需求的城镇内街区。

标准将旅游休闲街区划分为2个等级,由高到低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和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总占地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或主街长度不小于500米,省级旅游休闲街区总占地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或主街长度不小于300米。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年接待访客量应不少于80万人次,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年接待访客量应不少于50万人次。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应为步行街,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应在每日主要营业时段期间采取主街限制车辆通行的措施。

标准规定,旅游休闲街区具有地方文化或创意文化的业态比例不应少于40%。街区应有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街区周边应有一定规模的停车场地。标准还对旅游休闲街区的文化和旅游特色、环境特色、业态布局、服务设施、综合服务、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要求。

在街区的业态布局上,标准提出,应合理规划,宜有相应业态鼓励或限制名单。街区业态应种类丰富,数量充足,临街单位70%以上对外开放。街区应有特色文化主题业态且经营良好,宜有创意性和艺术性的消费业态。

对于街区的夜间经营在标准中有多处提及。根据标准,旅游休闲街区宜有晚间文化娱乐活动,旅游旺季宜有80%以上的经营单位营业时间到21时,宜采用声、光、电等技术烘托休闲氛围,展现街区的夜景。(记者 吴丽蓉)

[责任编辑: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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