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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总对总”查控系统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快速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近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组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冻结了借款人银行存款,快速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8年6月11日,被执行人张某、王某、郭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30000元,并给申请执行人出具借据1份,约定月利率20‰,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未给付。经申请执行人多次催要未果,故申请执行人诉至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某、王某、郭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20000元,此款被执行人从2019年5月份起分别于每月2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元至2019年7月20日止共计给付3000元,剩余借款17000元三被执行人从2019年8月份起分别于每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元直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如三被执行人按期给付借款,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利息的诉讼请求,如被执行人逾期给付,则本金20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10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且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案款。

达成协议后,被执行人张某、王某、郭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案款,故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33件,被执行人张某和郭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通过查询反馈的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20000多元,承办法官立即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并在十五天异议期满后,依法予以扣划至前旗法院执行局“一案一账”户中,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领取案款后,对“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快速、准确的信息及执行成效赞不绝口,并对前旗法院执行法官高效的办案作风表示满意。(柳海梅)

[责任编辑: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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