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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以信息公开名义侵犯涉疫个人信息

据报道,今年疫情发生以来,部分涉疫情人员个人信息在网上遭到泄露,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侵犯涉疫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共治安处罚违法人员1500余名。今年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净网2020”专项行动,截至12月20日,全国共侦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31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700余名。

疫情防控的当下,有关部门及时对外发布新增病例等内容,既是疫情信息公开的形式之一,也是疫情防控工作的客观要求,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方便大家知晓周围环境是否存在感染风险,掌握确诊或疑似人群行动轨迹,做好防范。然而,疫情信息公开,不等于个人隐私公开。可见,1500余人因侵犯涉疫公民个人信息被处罚,既是一种惩戒,更是一种警示。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涉疫情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比如,在山东胶州市民微信群里,出现了当地中心医院出入人员名单,6000余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被公之于众。前两天,有人正大量售卖明星健康宝照片与查询方法:“1元购买健康宝查询方式”“2元70多位艺人健康宝照片”“1元1000多位艺人身份证号”等。特别是,近日成都确诊女孩个人隐私信息在多个社交平台上被转发,涉及姓名、身份证号、行动轨迹等信息,同时,网络暴力铺天盖地向她袭来,无疑已经给她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这种行为,明显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背离了信息公开的初衷。

应当看到,保障公民知情权与保护公民隐私权并不矛盾。具体到疫情信息公开,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只需公开其小区、楼栋、姓氏等等主要信息即可,根本没必要公开人家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等私密的内容。更何况,群众只想了解本小区的疫情情况,对他人的隐私并不感兴趣。问题是,一旦个人信息泄露,可能会被某些不法分子利用。特别是,出于防控需要被大量收集的个人信息,还留存在相关App和超市、药店等商家手中,存在泄露隐患。

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等行为,归入了侵犯隐私权范畴。同时,我国民法典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将隐私界定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因此,必须谨防以信息公开名义,侵犯涉疫个人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不能以牺牲公民隐私权为代价。当两者发生冲突时,知情权必须向隐私权“让路”。2020年2月24日,司法部发布意见,要求疫情防控措施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尽量最小程度地减损公民权益。这就要求各地要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在法治精神下规范涉疫情个人信息管理,切实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具体到成都确诊女孩个人信息泄露等具体案例,有关部门应依法彻查,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汪昌莲)

[责任编辑: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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