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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

10月23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二级巡视员韩海林、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李忠作主题发布,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火灾防治管理处处长何庆军、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处长刘杨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二级巡视员 韩海林

首先,我代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广大新闻媒体和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

应急管理厅成立以来,我们立足于边组建、边完善的原则,以安全生产为基本盘,逐步理顺和构建新的应急管理体系。应急管理主要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突发事件中的安全生产类和自然灾害类的相关职责。承担着5个常设议事协调机构(自治区安委会、减灾委、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安全生产方面,对11个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实施直接监管;以安委办为平台对所有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主要是指导、协调、调度,组织事故调查和挂牌督办。自然灾害方面,“防”的职能主要是利用议事机构平台,进行综合指导、调度协调和统筹,督促行业部门和下级落实防范的具体职责。救援是重点,主要是组织灾后抢险救援处置和评估、物资调拨。

今年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应急管理工作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重心,以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体系为目标,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断强化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全区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总体形势保持稳定,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愈加明显。主要工作是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强基固本、依法治安、落实责任为主线,以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成本,不断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解决根和本的问题;以严肃考核评估、事故挂牌督办和追责问责,推动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通过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弥补监管专业技术支撑严重不足问题,随时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状况;通过大力宣传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通过重点行业领域持续不断的开展专项整治,不断提升装备水平,消除重大隐患;通过定期不定期有针对性或全覆盖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持续保持安全生产高压态势,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等综合性措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了平稳的态势。

截至目前,全区累计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227起,死亡282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下降28.97%;死亡人数下降35.76%。全区共发生火灾 4092 起,死亡 22 人,直接财产损失 6184.9万元,同比去年同期,火灾起数下降5.8%,死亡人数下降4.35%,直接财产损失下降2.97%。

9月16日,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升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进一步夯实消防安全基础,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同步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对于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必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各位媒体朋友们,当前应急管理工作还面临两项艰巨考验。随着气候转冷,冰雪霜冻等恶劣天气逐渐增多,综合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各类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抢工期、赶进度等都为安全生产带来不稳定因素。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准确把握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以底线思维强化防火责任,以问题导向强化防火措施,从严从细抓预防,从早从快抓扑救,确保秋冬季火灾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全力维护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平稳。下一步我们有序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整改国务院安委会考核巡查反馈问题,扎实做好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试点,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如期完成。持续抓严抓实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估和非煤地下矿山、冶金工贸行业薄弱环节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近年来,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这离不开广大新闻媒体、记者朋友们和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在此,我谨代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向大家表示衷心感谢!同时,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火灾防控工作,多为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导向作用,为构建良好的消防宣传氛围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李忠

一、自治区《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早在2008年12月,自治区政府就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简称“161号主席令”),是全国出台此类规章最早的省份。实施以来,对于推动全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内蒙古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消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从自治区政府层面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内蒙古消防安全责任制,具有重要意义和必要性。此次出台《实施办法》,我们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需要。2017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简称国务院《实施办法》),就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作出了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新理念、新论断、新要求,自治区政府决定在原有161号主席令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实施办法》,切实将国务院文件精神具体化、本地化、制度化,全面推动各级政府、行业部门、社会单位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共同维护全区消防安全环境。

二是构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的需要。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实施前,我区就以签订消防工作责任状的形式,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截止今年已连续第25年签订消防工作责任状。经过全区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保持了连续25年未发生重大以上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良好态势。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普遍反映,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非常突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工作做到哪一步才能在发生火灾事故时免于追责问责,建议自治区层面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为地方抓好消防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三是维护社会消防安全形势平稳的现实需要。近几年火灾事故调查的原因来看,普遍存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社会单位“重经营、轻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走形式,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擅自停用自动消防设施,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大量存在,极易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加之我区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消防安全保障方面条件相对较差,今年自治区将消防安全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同步实施、同步考核,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好转,但消防设施“欠账”多,缺少消防水源、通道和设施的问题一时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火烧连营,火灾扑救与抢险救援十分困难。

二、自治区《实施办法》的总体思路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消防救援总队在161号主席令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消防工作实际,草拟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实施办法》从起草到提交自治区政府审定印发,先后经历了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政府专题政治协商、自治区政府常务会等一系列程序,均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履行,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

在《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于法有据,以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为依据,确保每一项职责都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坚持务实高效,本着补充 161号主席令的原则,对 161号主席令已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原规定,对国务院《实施办法》的新规定和新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三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从建立健全责任明晰、无缝对接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的目标出发,着力解决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不具体等突出问题。四是坚持分级分部门按职责细化各自责任边界,进一步明晰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四级领导责任,从严界定单位主体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三、自治区《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6章34条。主要从总体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单位职责、责任落实等5个方面明确了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措施要求。

一是明确制定依据、目的意义和基本原则。依照国务院办法明确了制定的依据和目的,提出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在国务院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领导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职责分工以及追责原则等内容。

二是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主要从自治区、盟市、旗县、乡镇5个行政层级,逐级规定了不同行政主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并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细化了苏木乡镇等基层组织的消防工作内容,使得实施办法更具操作性。

三是政府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共同职责方面,明确了部门“谁主管、谁负责”的履职原则及5项共同职责。具体职责方面,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最新要求,结合自治区有关部门“三定”职责要求,明确了发改、工信、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38个部门(机构)具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四是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规定了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同时明确了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消防安全职责。

五是责任落实与追究。在国务院办法的基础上,我区细化了相关制度保障措施,建立了考核奖惩、结果运用、联合惩戒、约谈问责等措施,确保实施办法能够顺利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日报》记者:自治区《实施办法》出台的初衷,是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请您介绍一下,当前我区公共消防安全领域主要存在哪些风险和短板?

刘杨:从我们平时掌握和调研的情况来看,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消防安全领域的风险和短板:高风险的城市与低防控的农村并存;繁重的灭火救援任务与消防警力不足矛盾突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总体上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高风险的城市与低防控的农村并存。城市风险高,主要体现在四方面: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全区现有高层建筑(指24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27米以上的住宅建筑)13783栋,其中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4栋在呼和浩特市、7栋在鄂尔多斯市。大型综合体日趋增多,近年来,集购物、休闲、娱乐、餐饮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体大量涌现,已成为市民平时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据统计,全区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综合体70个,特别是超过10万平方米的超大综合体9个。城乡结合部隐患突出,这类区域建筑类型多样,布局错综复杂,普遍存在建筑耐火等级低、违规搭建临时建筑、防火间距不足、易燃可燃材料存放多、电气线路安装不规范、老化严重、消防车通道狭窄、疏散逃生困难等问题,一旦发生火灾,火灾扑救与抢险救援十分困难,易造成“火烧连营”、“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石油化工安全令人担忧,全区共有现代煤化工企业43家(传统的煤焦化企业除外),石油、天然气等化工企业91家,石油库59座。上述建筑、场所和区域功能复杂、体量庞大,危险源多、火灾诱因多;有的能源化工产业项目运行接近10年,生产装置、设备老化,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我区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消防安全保障方面条件相对较差,火灾起数始终居高不下。一方面,消防专业监督力量主要集中在城区,还没有覆盖到广大农村,虽然一些农村组建了部分灭火救援力量,但也是数量有限、不专业。另一方面,农村牧区消防设施“欠账”较多甚至是空白,大部分农村牧区没有任何规划,无消防水源、通道和设施,一旦发生火灾,火灾扑救与抢险救援十分困难。近五年来,全区农村牧区共发生火灾12144起,占全区火灾总数的37.0%。

二是繁重的灭火救援任务与消防力量不足矛盾突出。一方面消防监督力量严重不足。目前全区消防救援队伍中的监督执法人员不足700人,消防监督力量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单位总体数量比例失衡。另一方面灭火救援力量严重不足。目前我区灭火救援指战员不足3500人,消防员总数占全区人口的0.14‰,远低于发达国家10~15‰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5‰的平均水平,还低于我国0.25‰的平均水平。

三是城乡公共消防设施总体上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内蒙古地区经济发展建设差异较大,消防经费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参差不齐,盟市之间、旗县之间、城乡之间差距还比较大,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消防欠账较多,消防科技信息化水平不高,高精尖器材装备不足。随着城镇化进程深入推进,各类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和“九小”场所以及其他服务性场所大量出现,致灾因素不断增多。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危害性极大、破坏性极强、处置难度极高,还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而现有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灭火救援装备难以满足实战需要。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责任重在落实,也难在落实。请问自治区《实施办法》在保证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方面有哪些考虑?

何庆军:针对这个问题,自治区《实施办法》在保障责任落实方面提出了不少创新措施。

一是注重目标责任考评。自治区《实施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自治区政府每年组织对各盟市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基于《实施办法》的出台,自治区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也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2020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内容,同步推动落实。

二是强化责任考核结果运用。自治区《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将每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交由自治区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业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作为其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重要依据。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制度,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纳入社会诚信体系,作为对企业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三是前移责任追究关口。自治区《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盟市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较大火灾事故的,自治区将约谈火灾发生地盟市政府。

四是加大火灾事故追究力度。自治区《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总之,自治区《实施办法》将通过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倒逼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促使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责任人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主体意识,自觉规范施政行为和管理经营行为。

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章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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