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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的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就医负担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 刘晓君)为进一步加大对因病致贫群众的医疗救助帮扶力度,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慈善总会联合印发《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从降低救助起付线标准、提高救助比例、扩大救助病种3个方面进一步作出细化规范。

《实施方案》明确,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内蒙古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患重特大疾病人员,或者是由当地政府、民政、慈善部门审核确认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其他重特大疾病患者。在救助起付线标准方面,由原先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最低起付标准3万元降低至0.5万元。在救助比例方面,对参加城乡医疗保险人员,在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最低报销比例由原先的20%提高至30%,最高可报销6万元;对未参加城乡医疗保险人员,按城乡保险比例等扣除应报金额后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在救助病种方面,由原先21项救助病种扩大至30项,新增胰腺癌、卵巢癌、膀胱癌等9项救助病种。

据了解,符合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须先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再申请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患有多种重特大疾病的患者,只允许申请一种重特大疾病的资金救助。拟申请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的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后,应持旗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相关证件(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等)、接受各类医疗保险报销或医疗救助的相关材料到旗县(市、区)民政局或慈善总会申请,并认真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申请表》。此表填写完整后留存旗县(市、区)民政局,并由旗县(市、区)民政局加以完善,以备核查。

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参照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疗费用报销目录。门诊医疗救助需提供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有效医疗票据(报销单)。

该《实施方案》印发后,原《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内民政社救函〔2013〕65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赛音毕力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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