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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在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上走在前列

●进入新时代,我们更需要在党的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大政方针,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模范

●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发展,推进民族教育创新发展,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继续在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上走在前列,建设新时代模范自治区

内蒙古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源地,具有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上世纪50年代就被誉为“模范自治区”。70多年来,内蒙古在党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指引下,不断创新发展民族工作,赢得并呵护了“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立足新时代,民族工作应担负起新时代赋予的任务和要求,继续努力在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上走在前列。

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新时代模范自治区的根本保障

内蒙古繁荣和谐进步的今天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内蒙古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亲自为内蒙古擘画宏伟蓝图。新时代,我们更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民族工作创新发展的根本保障。

应对新时代的机遇和挑战,我们更需要在党的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大政方针,保证内蒙古建设新时代模范自治区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和道路前进,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模范。坚持发挥党委领导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带动和促进建设新时代模范自治区各项任务。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建设新时代模范自治区的制度保证

实践和成就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重要制度保证。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内蒙古自治区不断完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还分别建立了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自治旗,建立了回民区、俄罗斯民族乡等18个民族区、民族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制定和批准了565件地方性法规,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地方法规、自治旗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内的民族法制体系,有力支撑了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

建设新时代模范自治区,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与维护国家统一有机结合起来,与贯彻中央决策相统一,与国家大政方针相统一,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统一。继续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巨大制度优势,充分运用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和国家各项民族政策,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开创内蒙古民族工作的新局面。

加快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发展,是建设新时代模范自治区的根本任务

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和民族地区发展的相对滞后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现实背景,确保民族地区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各民族全面共建共享发展成果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首要任务。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和国家对内蒙古投入大量人力、资金和政策支持。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坚决贯彻中央的大政方针和民族政策,借助西部大开发战略、兴边富民行动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有利时机,不断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取得高质量发展新成绩。

目前,与发达地区相比,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仍有较大差距,地方综合经济实力不强,产业发展程度低,对国家、自治区扶持项目和资金依赖程度较高,普遍存在特色产业发展困难、地方财政压力大等问题。少数民族聚居地方扶贫攻坚的任务较重,有的人口较少民族在经济发展转型中没有很好地适应和参与到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来。

建设新时代模范自治区,应着眼于发展经济,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个首要任务,立足全国发展大局,着力推进脱贫攻坚、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事业发展进步,让各族群众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出台具体政策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着力提升民族地区发展水平和发展质量,解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问题。

重视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推进民族教育创新发展

70年来,内蒙古民族教育创新发展,工作思路和努力方向不断明确,适时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有效建立了民族教育完善的政策经费支持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基于民族教育发展需要,自治区优先在文教部下设了全区最早建立的蒙古文教材建设机构——蒙文小学课本编译处。1949年、1954年两届全区教育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学校要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以及蒙汉中小学实行分校分班办学的指导方针。1954年提出了“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1984年,“两主一公”办学模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施行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组织实施了“民族教育发展水平提升工程”等工程和试点工作。多年来,我区双语教育获得了长足发展。目前,全区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幼儿园451所,其中民族语言授课幼儿园430所,在园幼儿5.34万人。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普通中小学校达到479所,其中民族语言授课学校430所,在校学生18.28万人。有42所高校开设了100多个蒙汉双语授课专业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在读学生3.45万人。

我区始终高度重视和创造性开展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先后颁布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建立“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系统”,实施学习、使用和研究蒙古语言文字的表彰奖励政策。目前为止,自治区政府已召开四次全区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自治区民委和乌兰夫基金会每两年召开“乌兰夫蒙古语言文字奖”表彰大会。2016年起增设立“乌兰夫蒙古语言文字领域三项成果奖”。八省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开展多项交流协作,促进了蒙古语言文字的广泛学习、使用、研究,极大满足了对蒙古文出版物的需求。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工作成效显著,制订完善蒙古文信息技术国际标准体系,开展了一批以推广统一蒙古文信息技术国家标准体系为基本要求的研发项目,推动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产业化、市场化发展步伐。不断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完整的民族教育体系,走出了一条具有鲜明民族特点和地区特色的质量、效益相统一的民族教育发展道路,形成了贯穿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一贯制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蒙古语言文字的双语教育体系,培养了大批精通蒙汉双语的各专业人才和硕博人才。

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凝聚建设模范自治区的内在力量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始终把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当作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不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自1983年起,自治区每年9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月”活动,至今已连续开展36年。从1983年至今,已召开9次全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1925个模范集体和2542名模范个人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188个模范集体和201名模范个人受到国务院表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内蒙古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服务、帮扶等活动,涌现出大批先进典型。目前,自治区有兴安盟、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3个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市,有52个国家级、278个自治区级示范单位,有9个国家级、16个自治区级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

整体来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覆盖面仍有待扩大、有待深入,内容、形式还需要不断因地制宜、发展创新。创新开展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要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制度体系,不断深化创建内涵,提升创建工作水平,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形成各民族共同守卫祖国边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的良好氛围。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与扎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改善民生、脱贫攻坚、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有机结合,以创建工作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建设新时代模范自治区。

(作者苏媛媛,单位:内蒙古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内蒙古自治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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