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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宣判3起侵犯民生保障资金案 4名干部被判刑

新华社沈阳7月9日电(记者范春生)挪用救灾、扶贫、防汛专项资金,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接连公开宣判3起侵犯民生保障资金案。

在刘宝军一案中,锦州中院经审理查明,刘宝军担任绥中县高岭镇党委书记期间,于2011年至2013年先后三次将上级部门拨付的农业救灾款、防汛专项资金挪作他用,共挪用43.6万元。此外,其还有多笔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法院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终审判处刘宝军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李玉忱和赵国昌案发前分别担任黑山县英城子乡党委书记、乡长职务,锦州中院查明,2015年,黑山县农发局拨付抗旱救灾专项资金10万元,二人指使他人以虚开发票、编造合同方式套出,挪作他用。黑山县财政局拨付危房改造专项资金17.5万元,用于26户贫困户的危房改造,二人套取挪用。

法院认为,李玉忱、赵国昌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扶贫的救济款,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已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还犯有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为此,数罪并罚,终审判处李玉忱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赵国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丹东中院宣判了张胜利一案,张胜利在担任凤城市鸡冠山镇镇长期间,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财政部门向该镇拨付农村环境运行维护费、农村环境整治等专项资金161万元。2016年,其授意他人通过虚报工程项目的方式套取65万元,用于报销手机费等,造成国家专项资金的损失。法院认定张胜利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万元。

[责任编辑: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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