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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印发《关于规范提升农牧民合作社的实施办法》到2022年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实现全覆盖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农牧办、农牧厅印发《关于规范提升农牧民合作社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力争到2022年,全区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基本实现全覆盖,旗县级以上示范社达到4000家,辅导员队伍基本建成,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大幅提高,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

据介绍,农牧民合作社是广大农牧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牧户和现代农牧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自治区连续3年实施农牧业农村牧区高质量发展10大行动和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行动,推动合作社蓬勃发展。截至去年底,全区依法登记合作社8.1万家,示范社2600多家,在助力脱贫攻坚、推动乡村振兴、引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区合作社从数量上实现了乡村全覆盖,已经到了提质转型的关键阶段。

《办法》以促进合作社规范提升为目标,从规范运行管理、培育发展壮大、分类改造提升、严格监督管理、强化政策保障5个方面提出20项政策措施,力争到2022年,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基本实现全覆盖,旗县级以上示范社达到4000家,辅导员队伍基本建成,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大幅提高,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

提升合作社规范发展水平,是维护农牧民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合作社内生发展动力的客观要求。《办法》对此提出5项要求:一是健全完善章程。要求合作社依法制定章程,章程一经表决通过,任何成员不得违反。二是实行民主决策。要求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重要生产经营活动、选举和表决等事项,要召开成员大会。三是明晰产权关系。要求合作社与领办主体做到财务、管理、经营、项目“四分开”。合作社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形成资产、捐赠财产要量化到每个成员。四是强化财务管理。要求合作社建立会计档案,规范会计核算,推行财务公开,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五是优化分配机制。规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并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所在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为增强合作社整体经济实力,更好地带动农牧户发展现代农牧业,《办法》提出5项要求:一是鼓励合作联合。鼓励产业相近、地域相邻、资源互补的合作社成立联合社。二是强化利益联结。引导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农牧户特别是贫困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关系,积极创建产业化联合体,促进各类经营主体资源要素共享、优势互补。三是开展统一服务。引导合作社统一采购和供应生产资料,统一技术指导和培训,统一农机作业服务,统一加工、运输、贮藏,统一品牌、销售价格,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四是助力乡村发展。引导合作社积极打造“蒙字号”品牌,大力发展生态农牧业和精深加工,支持发展休闲旅游、创意农牧业、农耕体验等新业态,鼓励参与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和乡村文化建设。五是开展质量提升整旗县推进试点。重点从发展壮大单体合作社、培育发展合作社联合社、提升旗县指导扶持服务水平等方面,完善运行机制和经营模式。(记者 苗青)

[责任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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