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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内蒙古工伤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张学博) 记者6月10日了解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于日前联合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7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工伤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在自治区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据了解,在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方面,自治区内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在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自治区统一的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方面,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方面,自治区级统筹后,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相关待遇标准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的计发涉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为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盟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采用“封定基数”办法进行过渡,即以2019年该盟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待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该盟市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后,以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责任编辑: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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