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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依法保障股东行使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视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的权利。然而在实践中,股东知情行“使权难”的情况却普遍存在,严重损害了股东尤其是企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

被告内蒙古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9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以来,从未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也未向股东通报公司经营状况,导致原告对公司经营状况所知甚少。为了了解公司资产以及经营状况,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曾多次向公司提出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会计账薄和会计凭证的请求,均被拒绝。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从2011年1月19日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供原告查阅、复制,提供自2011年1月19日起至今的会计账薄和会计凭证以供原告查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出资入股被告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是一名合法股东,拥有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知晓公司运行经营和公司发展情况以及保障中小股东权利的重要保障。公司拒绝查阅提供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原告请求查阅和复制被告公司从2011年1月19日日至2017年2月7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视会会议决议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已经充分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辩称,辩称被告的很多经营活动原告都有参与,但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全方面知晓公司发展情况的重要方法,参与经营活动与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并不相悖,不予采纳。(李逢州)

[责任编辑:姚亚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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