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呼伦贝尔新闻 > 正文

呼伦贝尔市三部门发出通知确保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商贸领域市场主体自行复工复产

呼伦贝尔市商务局

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呼商字〔2020〕20号

呼伦贝尔市商贸领域企业复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市区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风险等级调整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内防指电〔2020〕16号)精神,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措施,确保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所有市场主体自行恢复营业(教育、培训等行业按规定执行),市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部门对全市商贸领域复工企业实施管理,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切实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以旗市区为单位,对各类复工的商贸企业实施复工指导和疫情防控管理,保障消费品市场供应和居民生活需求,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两不误。

二、适用管理范围

根据内防指电〔2020〕16号文件精神,在严格落实“外防输入”措施,做好疫情防控基础上,呼伦贝尔市未复工的餐饮、住宿、沐浴、美容院、家政、养老等商贸领域市场主体可自行复工复产,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部门依行政监管职能对复工市场主体实施复工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情况调研和联合检查工作,研究解决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建立复工复产诉求响应机制,公开互联网、电话等反馈渠道,实现对复工的商贸领域市场主体的疫情防控监督管理与巡查指导。

四、对复工企业的管理要求

(一)制定疫情防控预案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建立疫情防控责任体系,制定完善的疫情防控工作预案,内容应包括:人员管理、场所管理、设施设备管理、防疫物资储备、应急处置等。建立与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行业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之间的联络机制。

(二)从业人员管理

要求恢复营业的经营主体上岗员工全面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居民电子健康卡(码)”,持有绿色“健康码”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后可直接上岗,湖北省除外;要求员工全天候佩戴口罩、手套;在生产场所和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定时对公共场所进行全面消杀;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员工每日进行岗前体温检测并建立台账,发热员工不得安排上岗并按发热流程处置。

内蒙古自治区居民电子健康卡(码)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yBg86EP8f1YtfE9RT6_gXw

(三)入店人员管理

复工市场主体应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严格控制人员流量,合理安排时间,减少等候排队;不组织人员聚集性活动;入店人员要接受体温检测并登记。

(四)防疫物资保障

企业要准备必需的疫情防控物资(测温枪、口罩、手套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保障防疫物资库存,防疫物资储备不低于3天周转量。

(五)经营场所管理

经营场所应保持空气流通,原则上只保留1个出入口,出入口处要设置体温检测点、留置观察区、废弃防护用品回收桶,张贴发热人员处置流程;营业期间每日对经营场所、保洁设施、人员通道、电梯间、卫生间等场所设施进行消杀通风,对空调系统进行预防性清洗消毒,不使用中央空调;餐饮企业严格控制人员流量及距离要求;严禁加工、制作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采购、加工制作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产品;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证餐饮食品安全。

(六)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在显著位置张贴、悬挂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或公告,利用宣传栏、电子屏、店内广播、台卡、条幅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多渠道做好疫情防控教育工作,增强企业职工自我防护意识。

(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复工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电梯等特种设施安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市区行业管理部门在属地疫情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要加强部门联合,形成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局面,参照疫情防控指南做好复工行业规范和指导,帮助企业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二)做好企业服务

各旗市区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复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经营状况,对企业在复工期间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用足用好国家、自治区在市场保障供应、财税金融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快落实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各项措施,切实降低企业负担。

(三)严格监督管理

各旗市区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经营、达不到疫情防控要求拒不整改的复工经营主体,予以暂停营业处理。

呼伦贝尔市商务局

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9日

[责任编辑:邢俊清]

版权声明

一、凡注明来源为"正北方网"、"北方新报"、"内蒙古日报社"、"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内蒙古正北方网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正北方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转载声明:本网转载稿件有些作者不明,请相关版权单位或个人持有效证明速与本网联系,以便发放稿费。

正北方网联系方式:电话:0471-6651113 | E-mail:northnews@126.com

今日内蒙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