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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 复工复产和推进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乌海市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期间开业规范》的通知

〔2020〕3号

乌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和推进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乌海市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期间开业规范》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乌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和推进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将《乌海市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期间开业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并抓好落实。

乌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和推进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代章)

2020年2月16日

乌海市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期间开业规范

为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遏制疫情扩散,确保经济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生活必需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一、恢复开业基本要求

1.各经营场所在开业前必须准备足够的防护物资,包括:防护口罩、消毒水、酒精、洗手液等防护用品,配备测温仪等。

2.加强营业场所的消毒、通风和清洁卫生。在显著位置处张贴疫情防控宣传材料,提示顾客佩戴口罩。配备测温仪,对所有进入营业场所的顾客测量体温,体温正常佩戴口罩方可进入。

3.各经营场所的负责人为本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采集了解上岗员工工作动态,并登记汇总。有疫情发生地区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的员工,在隔离期内不能返程返岗。

4.员工每天进入经营场所前,测量体温,时刻佩戴口罩,并进行洗手消毒。每日采集员工疫情防控期间的动态信息并登记汇总,若发现员工体温超过37.3℃并伴有呼吸不畅等疑似症状,要立即报告。

二、各场所具体要求

(一)集贸市场

1.集贸市场开业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暂定为每日10:00—17:00。

2.集贸市场出入口需分开设置,只设一个入口和一个出口,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进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各行其道。封闭式市场入口处需设立体温筛查检测点,体温异常人员严禁入内。

3.封闭式集贸市场每天至少对设备和工作区域进行1次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保证洗手间供水设施正常工作。非封闭式集贸市场必须保持市场内环境卫生清洁,市场内经营户每日对经营场所及店内设施至少消毒1次。

4.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严禁市场内活禽宰杀和销售。禁止销售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等合格证明的动物产品。禁止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病死等畜禽和水产品及其制品流入食品销售环节。

(二)餐饮行业

1.餐饮服务经营者(含各类早点铺、烧烤店、饮品店等小餐饮)可恢复经营,但经营方式为外卖打包,一律不准在店内就餐,经营时间暂定7:00—20:00。

2.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

3.各类单位食堂可恢复供餐,要加强食材进货查验、从业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场所清洁消毒,鼓励自带餐具,取餐后单独用餐,或分时段用餐,避免用餐人员聚集。

4.恢复网络订餐,外卖配送服务严格采用无接触配送形式。

(三)药店行业

1.药店配备测温仪,未配备的药店可在店门处设置服务台,不得入店购药。对不佩戴口罩、拒绝测量体温的顾客,拒绝进入药店。

2.对购买退烧、止咳类药物的顾客,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登记购买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所购药品名称、数量。

(四)美发美容行业

1.理发店原则上仅提供基本剪发服务,不提供染、烫等复杂服务。

2.理发店每日全面消毒一次,理发工具及时消毒。

3.店内施行预约管理,并进行人员身份登记,减少人员聚集。

4.不提供理发服务的美容店,继续暂停营业。

[责任编辑:邢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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