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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新华社北京2月11日电(记者郁琼源)记者1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形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在支持防护救治方面,指引明确,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物资供应方面,指引明确,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鼓励公益捐赠方面,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支持复工复产方面,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责任编辑:邢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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