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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守法 同舟共济】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严惩!

近日,通辽市奈曼旗公安局沙日浩来派出所接到辖区宝贝河嘎查村干部报警,称宝贝河嘎查村民在该村临时查控点值班时,有人驾驶一辆银灰色皮卡车,司机拒不下车登记和接受体温检测,还驾驶车辆连续闯了三道路障,后被村民驾车截停。

接到报案后,沙日浩来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过对驾车闯卡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初步询问得知,杨某某是奈曼旗土城子乡人,因害怕测量体温被隔离而作出了如此举动。民警带着杨某某第一时间指认现场后,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面对证人证言及现场视频图像等证据,杨某某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最终,奈曼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杨某某处以七日行政拘留、五百元罚款。

据了解,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奈曼旗公安局已依法处理妨害社会管理、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案件3起。这样的行为,究竟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据沙日浩来派出所副所长陆继成介绍,日前,自治区公安厅下发的关于依法严厉查处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明确规定,依法严厉查处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疫情面前,任何人都不应置身事外、袖手旁观,要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这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陈春艳)

[责任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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