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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这11种情形将被从重处罚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刘 睿) 2月6日,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近日该局制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明确了11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有违法行为的,要求实施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罚款的数额不得低于罚款幅度的70%,规定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必须选择适用。

据了解,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该《规则》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公平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等。

据介绍,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重行政处罚: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故意生产、销售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的除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被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安全事故信息致使危害扩大的;其他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责任编辑:孙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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