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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有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新政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广大家庭和谐幸福,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继党的十九大首提“幼有所育”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必须健全“幼有所育”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婴幼儿照护示范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基本落实,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进一步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全面落实并定期检查产假、配偶陪护假等政策实施情况,指导用人单位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通过入户指导、家庭课堂、“互联网+”等方式,为家长提供科学照护指导。

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机构,鼓励各级政府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社区开办婴幼儿照护机构。根据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实际需求,发展可提供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的托育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扩建,增加托班资源供给。支持学前教育机构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

《实施意见》提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同时,建立有利于婴幼儿照护发展的保障措施,落实优惠和支持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推进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养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记者  康丽娜)

[责任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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