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与磴口县沙金司法所情理法相结合,联合调解了一起因淹地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最终被告付某和吕某给付原告郭某3000元经济赔偿损失,达到了定纷止争的良好效果。
本案中,郭某、吕某、付某的耕地相邻,共用一条农渠进行灌溉。2019年8月郭某的农田突然被淹没,造成其耕种的葵花部分受损。郭某认为吕某、付某在灌溉行水期间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其农田被淹,要求吕某、付某进行赔偿。双方经过村委会调解多次协商都未能达成协议。郭某无奈诉至法院,办案法官接到该案后,本着查清事实对当事人负责、公正审理让群众满意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实地勘验。因郭某农作物被淹后未能及时确定受灾具体损失,又因鉴定费用昂贵无法承担,致使案件在开庭审理时无法确定受损面积、原因及经济损失。庭审中双方都带着抵抗情绪,意见分歧较大,调解工作一时无法进行。
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考虑到郭某土地确实被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主动联系磴口县沙金司法所,邀请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共同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结合案情向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最终吕某、付某同意向郭某赔偿3000元经济损失,郭某当场撤诉,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法院和司法所的联合调解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文/杨永龙 陈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