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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要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呼和浩特市教育局近日印发《呼和浩特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开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行为规范、收费合理、确保质量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各方面条件要达标,还必须满足产权清晰、资质合格、质量保证、收费合理等条件。而且,在人员配备上要符合要求,办园安全要有保证。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级抽评通过后,每年7月底由各旗县区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由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3年。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通过政府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专项资金重点补助的对象,享受自治区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实行普惠办园。各旗县区要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支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对符合本办法并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给予综合奖补。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减免租金、补充玩教具和保教生活设施设备、维修改造校舍等方面的支持。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民办幼儿园可以统筹用于支付租金、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师待遇和开展教师培训等。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民办幼儿园的补助资金用途进行专项审计。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租金补贴、以奖代补、安排生均补助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实行园务、财务公开,严格按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禁止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对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违规更名及命名、夸大宣传及乱挂牌匾、擅自合并分立及变更地址和举办人等,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记者 苗青)

[责任编辑: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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