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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借条索要本息 主体不适格被驳回

手持借条起诉索要本息,尽管借条对借款数额、利息的约定非常明确,但却被法院驳回,这让原告丁某无法接受。

据了解,原告在诉状中称,2011年8月12日,被告刘某向原告丁某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丁某出具借条一支,约定月利率2.5%。借款后,被告刘某却一直未付本息,故诉至法院,请求达旗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借条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庭审中,丁某称该笔借款是其向张某所拿,然后将此款交给刘某。此后,丁某将该笔借款归还给张某,张某把刘某所打下的借条交给了丁某。被告刘某则辩称,借条是被告刘某打给张某的,债主应该是张某,原告没有权利起诉被告刘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借据上书写的借款人是张某,并非本案原告丁某,原告亦未提供原告是实际出借人的证据,因此原告丁某不是实际出借人,主体不适格。原告丁某辩称其已经将被告所欠张某的借款替被告偿还,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且张某未授权于原告,原告可另案处理。综上,达旗法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驳回了原告丁某的起诉。

法官提示:本案中,张某与刘某是民间借贷关系,起诉主体应当是张某。其一,丁某可以在符合公民代理条件的情况下作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提起诉讼,否则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二,如果丁某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了刘某欠张某的借款,其应当主张的是追偿权,可以另案起诉处理。建议大家在起诉的时候应当比对上述条件做好准备再起诉,这样才能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李逢州 冮玲玉)

[责任编辑:王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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