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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条例严查备案规范性文件中的8种情形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刘晓君 实习生 闫旭)12月13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审查标准,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的八种情形。

《条例》中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据介绍,主要审查的8种情形分别为:超越法定权限,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作出规定;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增加或者扩大国家机关的权力或者缩减其责任;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有关内容与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背,或者与上位法规定明显不一致,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上位法规定;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授权决定制定,其内容超出授权决定规定的范围;违背法定程序;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在我国目前形成了由党委、人大、政府、军队各系统分工负责、相互衔接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体系。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这个制度体系中承担着对本级及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以及下一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本级地方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备案审查的任务。下一步,全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抓好《条例》的落实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使《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共同做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

[责任编辑:邢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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