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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买卖起纠纷 法官调解化干戈

近日,磴口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农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农机销售公司因被告周某拒不给付剩余农机尾款而与其产生了纠纷,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周某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将剩余款项给付原告某农机销售公司,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7年,周某在某农机销售公司处购买了一台农用拖拉机,双方签订了《赊销合同》。合同约定拖拉机价款为47500元,周某于2017年10月30日之前付清货款;如果周某不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付款的,将承担违约金及利息。合同签订后,某农机销售公司向周某交付了拖拉机,周某当场支付了34500元,剩余13000元未给付,由周某向某农机销售公司出具了欠条一份。后周某以未领取到农资补贴款为由,拒不给付农机尾款,故某农机销售公司将周某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农机销售公司与周某之间的买卖拖拉机事实清楚,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农机销售公司向农户交付拖拉机后,农户应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货款。经了解,农户因为未及时办理农机补贴手续,延迟领取补贴款,所以在没有领取到农机款的情况下拒绝向某农机销售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法官向农户详细讲解了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农户领取的农机补贴款是政府对农户的一种政策性补贴,不能以补贴款未领取为由拒绝支付下欠的货款。同时法官通过调解,某农机销售公司同意放弃由周某承担违约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至此,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主动履行了给付货款的义务。

[责任编辑:朱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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