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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通报十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文·摄影/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张巧珍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张巧珍)核心提示:公益诉讼制度自2015年在呼和浩特市试点以来,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积极履职,共摸排线索2014件,立案1653件,发出民事公告5件,并案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05件,提起公益诉讼31件。为了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保护生态环境和国土资源等公共利益不受侵害,12月5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举行“公益诉讼守护美丽青城”2019年呼和浩特市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十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N0.1全区首例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6年,由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林业局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辖区内上百亩国有林地被湖北拓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拓林)严重破坏。2017年6月13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确认赛罕区林业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要求湖北拓林承担被毁林木的赔偿责任以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经过开庭审理,市检察院与湖北拓林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湖北拓林承担所毁林木的赔偿责任以及生态修复费用。2017年12月23日,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确认赛罕区林业局不履行行政职责行为违法。本案为全区首例、全国第二例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NO.2城管不全面履职被推上被告席

2012至2013年间,在呼和浩特市世纪十九路两侧,玉泉区沟子板村的91.14亩土地和玉泉区沟子板村与后桃花村交界处的31.86亩土地上被社会车辆偷倒渣土共计260798.6立方米,堆积成高约10米的土山。2018年10月18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经调查核实立案。2019年4月24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将该案交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办理,由赛罕区检察院向赛罕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经过审理,赛罕区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判决生效60日内依法履行法定管理职责。该案是内蒙古自治区首例市级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NO.3未有效解决违法用地

2017年度土地遥感卫星监测图显示,土左旗沙尔沁镇共有157个违法图斑确定为违法建筑,涉及沙尔沁镇22个自然村,共占用耕地123.73亩,林地21.6亩。土左旗沙尔沁镇政府没有采取相关措施制止违法占地行为,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虽对此采取了部分措施,但并未有效解决违法用地问题。

2018年5月17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同时向土左旗沙尔沁镇政府、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发送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纠正相关违法行为。收到检察建议后,镇政府及国土分局对违法图斑逐一甄别、立档,制定整改方案,强制拆除了一批有影响力的违法建筑和卫片图斑,并对符合“一户一宅”的村民组件报批,使其宅基地合法化。

N0.4李文波李文渊售卖假药

2017年10月到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文波、李文渊通过淘宝网店和手机微信销售其生产制作的假药“参竹精颗粒”(真实药品为内蒙古凯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66143.81元。后经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被告人李文波、李文渊生产、销售的“参竹精颗粒”为假药。

2018年9月27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将二被告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至赛罕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召回已销售的假药,并予以销毁、消除危险。2019年1月22日,赛罕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结束后,判决宣告前,二被告便在湖北日报上刊登了致歉信。2019年4月17日,赛罕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召回已销售的假药并予以销毁,消除危险。

NO.5私挖滥采致生态植被破坏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南麓山区的哈拉沁小沟内因私挖滥采造成生态植被严重破坏,对大青山生态保护、植被修复及下游呼和浩特市城区防洪安全造成极大影响和威胁。

2019年6月4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分别向新城区国土局、应急管理局、农牧水利局、林业局及成吉思汗街道办事处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全面履行职责,恢复被破坏的小哈拉沁沟植被,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保护自然生态植被。收到检察建议的5家行政机关积极回复并整改,叫停废石采挖实施工程及河道挖沙取土行为,在小哈拉沁沟内进行平整场地、绿化等生态修复、防汛工程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再次出现机械采挖山体边坡现象。

NO.6玉泉区烟草专卖局怠于履职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部分学校周围的部分商铺,存在没有烟草零售许可的情况下售卖烟草制品的情形,且店内未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标志,学校周边100米内“无证销售”香烟商家众多。导致校园周边环境恶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2019年7月4日,玉泉区检察院分别向玉泉区烟草专卖局、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未成年人禁售香烟的监管力度。

玉泉区烟草专卖局、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采纳了检察建议,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察大队开展联合执法,查处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商户,对学校周边100米内有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商户全部清理完毕;向学校周边零售户发放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志,要求悬挂于店内醒目位置,并进行不定期检查。

N0.7黄河饮用水水源地养鱼

呼和浩特市黄河蒲滩拐饮用水水源地存在无相关防污措施养鱼塘、农家乐餐饮等影响水源地环境的问题。托县环保局、托县河口管理委员会存在怠于履职的行为。

2018年8月24日,托县人民检察院向托县环保局、托县河口管理委员会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黄河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两家单位采纳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行职责。取缔黄河蒲滩拐饮用水水源地无相关防污措施养鱼塘1处;将饮用水水源地无相关防污措施养鱼塘5处全部流转,不再养鱼;督促27家农家乐全部安装污水收集装置,定期将生活污水集中拉运到污水处理厂处理。

N0.8非法采砂致基本农田损害

自2009年以来,先后共有11名违法行为人在和林县盛乐镇公喇嘛村南的茶坊河河道及两侧非法采砂,造成该河道及两侧总面积为794.41亩的土地严重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完全损毁。和林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对上述11人的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对其中4人移送当地公安局处理,但未依法对其余6人进行行政处罚,也未责令治理被破坏的土地,导致河道及基本农田的损害持续存在。

2016年12月23日,和林县人民检察院向和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和林县国土资源局对张润奎等11人非法采砂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和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做出行政判决书,支持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N0.9英烈公墓纪念碑损坏

公主府公园内的华北第59军抗日阵亡将士公墓纪念碑存在年久失修、碑身及周围台阶破损严重等情况。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民政局、新城区文化体育广电局作为辖区内的责任主体,对烈士纪念设施负有管理与保护职责。

2018年8月9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民政局、新城区文化体育广电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强对华北第59军抗日阵亡将士公墓纪念碑及附属设施的监督管理,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修缮,消除该纪念设施遭受损坏的违法状态,维护英雄烈士的形象、荣誉与尊严。

2018年9月28日和9月29日,两级行政机关分别作出回复,积极采纳检察建议,尽快招标施工。2019年6月,纪念碑及附属设施加固修缮工作完成。

N0.10督促国土资源局催缴土地出让金

2012年4月11日,土左旗国土资源局举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内蒙古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达地产”)竞得编号TZGT-2012-0013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成交价为每平方米244元,总价为15931980元。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跃达房地产应当分3期于2012年9月6日前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但土左旗国土资源局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该公司严格履行合同,足额缴纳应缴款项,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2018年2月23日,土左旗人民检察院向土左旗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追缴土地出让金。土左旗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开展清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催缴。截至目前,跃达地产欠缴的1587.3198万元土地出让金已全部缴纳。


[责任编辑:杨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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