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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严格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10月31日,呼和浩特市政府(2019)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作出处罚规定。

《决定》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违规焚烧秸秆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据《呼和浩特市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追责问责。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要求,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实时监测和现场执法力度;细化秸秆禁烧任务到田、责任到人,实行联防联控、网格化管理;建立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举报受理和案件查处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案件后依规依法严肃处理。(首席记者 李海珍)

[责任编辑: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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