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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引发火灾失火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独自一人驾驶摩托车到科尔沁右翼前旗巴日嘎斯台乡民生村炭窑沟给其父亲上坟烧纸,不慎引发山林火灾。经科尔沁右翼前旗林业局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过火疏林地面积为4.792公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过失烧毁山林,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量刑方面,认为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郭某某主观恶性较轻,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承诺愿意通过劳务代偿方式对受损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某某违反森林防火管理法规,过失引发火灾,致使疏林地过火面积达到4.792公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依照惩罚与修复并重的环境资源司法理念,被告人自愿通过劳务代偿方式对受损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以弥补其犯罪行为对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并自愿出具承诺书,在社区矫正期间内每周提供十六个小时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劳务活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为由,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处理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本案系科右前旗人民法院近年来在恢复性司法审判工作中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方式多元化的一种创新与尝试。劳务代偿作为一种替代性修复方式,在司法实务中如何适用,需要注意:恢复性司法应当坚持以原地修复为主,替代性修复为辅的原则,只有客观上确实不具备原地修复可能性的,才适用替代性修复;劳务代偿系替代性修复的方式之一,而在替代性修复中,应当坚持以经济修复为主,劳务代偿为辅;适用劳务代偿进行替代性修复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符合适用非监禁刑的具体要求,且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次,被告人客观上无经济能力履行环境修复义务。再次,被告人自愿承诺通过劳务代偿对受损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最后,环境修复行为不是判处非监禁刑的前提基础,而是被告人对环境进行修复的法定义务。

兴安日报

[责任编辑:邢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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