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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保险起纷争 原告王某获赔35650元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白忠义)10月14日,磴口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网络保险合同纠纷案,被告新保险公司给付原告王某理赔款及案件受理费35650元。

2018年6月,原告王某的母亲生前通过手机支付的方式,在网络上购买了被告新保险公司的一份意外保险并签订保险合同,约定意外身故保险责任限额60000元,同时约定了保险期间、保险事故、免责事由等内容。同年10月28日早上,原告王某的母亲在自家上三轮车时摔倒,呼吸困难死亡,当地医院诊断为死亡原因不明。原告王某及其近亲属在安葬死者后,以自己母亲与新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理赔金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故于2019年8月诉讼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新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6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经磴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的母亲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王某的母亲不明原因死亡,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新保险公司报案,新保险公司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对事故进行勘验,双方对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认定均有一定过错,依法应当减轻各自对方承担的责任。基于上述的理由和观点,案件承办人采取分别调解、以案释法等办法,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朱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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