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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7个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33名模范个人受到国务院表彰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民委获悉,在9月27日上午于北京召开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等27个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呼和浩特市蒙古族幼儿园园长海棠等33名模范个人受到国务院表彰。

据了解,作为模范自治区,我区长期以来一直保持着民族团结的优良传统。自治区扎实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

从1983年自治区召开第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1984年将每年9月确定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以来,截至目前,内蒙古共召开9次全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1925个模范集体和2542名模范个人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215个模范集体和234名模范个人受到国务院表彰。全区有43个单位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7个单位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2个盟市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盟(市),278个单位被命名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记者苏永生)

[责任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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