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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消费者搭上公益诉讼便车

近日,中消协在北京召开公益诉讼案件情况通报会。中消协诉雷沃重工等四被告违法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公益诉讼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这是中消协提起的首个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以调解结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此案开创了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确认之诉”的先河,消费者可据此维权,有望获得惩罚性赔偿。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消费者而言确实是一大利好。近年来,“假一赔十”、“一年包退,三年包换”等承诺,让很多消费者感觉得到了承诺和保障,“剁起手来”也因此更加爽快。但回归现实不难发现,一质问就被客服拉黑、投诉已久却无后续跟进、损失不大不想耗时耗力就自认倒霉等问题并没有消失。归根结底,还是因为相对有组织、上规模的销售方而言,消费者实在是势单力薄。

以消费者协会及检察机关等为起诉主体的消费公益诉讼,就体现出明显优势。其一,公益诉讼有助于提高维权成功率。组织机关较之消费者,有明显的资源和组织优势,对推进诉讼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和沟通较为有利。其二,有助于扩大维权覆盖面。当社会公共领域出现问题时,很难要求个人为这类公共问题的解决做出努力,而公益诉讼正是解决“公地悲剧”的一种手段。最重要的是,被称为公益诉讼中的“搭便车”条款——“确认之诉”,使得案件的判决结果能够成为消费者提起个人诉讼时援引的证据,无疑大大降低了消费者个人进行私益诉讼的举证成本,将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结合起来,为以后的私益诉讼提供了便利。

消费公益诉讼能发展起来是一个好的趋势,但也要看到当前其尚未成熟,还面临着很多挑战。只有进一步完善立法、监督好起诉主体的起诉权、拓宽消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加强对公益诉讼审判指导,才能让消费公益诉讼的应用更加广泛,使其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责任编辑: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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