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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北京市最低小时工资增至12.64元

14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下发《关于调整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解读》(以下简称“解读”)。根据解读,7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2.18元、每月不低于212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解读明确,劳动者应得的加班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等四类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解读指出,职工的失业保险金、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以及单位停工、停业等情况下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将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上涨。

解读强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这意味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职工拿到手的“纯收入”。

解读还明确,7月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2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56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所谓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即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此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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