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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还是“订金”?一字之差引争议

呼和浩特市民孙女士在“上海荣威”汽车4S店看了一辆车,缴纳3000元后签署了一份车辆订购协议。之后,孙女士决定不买这辆车,要求退款时遭到拒绝。

  欲退3000元遭拒

孙女士告诉记者,4月6日,她和丈夫来到内蒙古利丰“上海荣威”汽车4S店看车,丈夫看中了一款价值近16万元的荣威RX8。

在看完车、商量好价钱后,孙女士感觉有点贵,想再考虑一下。

“刚走到门口,销售人员追出来告诉我们,价钱可以再给申请一下,先留上3000元。当时也有意向买这辆车,觉得这么大一个4S店,不可能坑这3000元,就微信给销售人员转了3000元。”孙女士说,当日下午5点左右,双方签署了一份订购协议。

4月12日,孙女士向记者出示了双方签署的“内蒙古利丰泰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订购协议”(以下简称“订购协议”),协议里,孙女士订购的是一辆白色的荣威RX8两驱旗舰版轿车,成交后的价钱是15900元,订金3000元。

孙女士在车辆订购协议授权代理人位置签了字,但并没有写日期。

“回家后,我和丈夫商量决定不买这辆车。4月7日上午,给销售人员打电话要求退款,销售人员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孙女士说。

孙女士称,“订购协议”是4月6日下午5时左右签的,但收据日期是4月7日,而且有她的签字。

在这份“订购协议”中,3000元名称为订金,第二项的约定事项中全部使用了定金。此外,收据中的3000元为定金。

4S店:消费者违约不予退款

4月12日,内蒙古利丰泰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周博介绍,“订购协议”是集团公司共用的合同。消费者在签署这份“订购协议”后,就相当于交了买车的定金。根据签署的“订购协议”中的第三项:“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该赔偿守约方的实际直接损失,但损失赔偿额最高不得超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因为消费者是违约方,所以不予退钱。

周博说:“当时消费者决定买这辆车,才跟我们签署协议。可能消费者后来去其他4S店看过这辆车,如果消费者觉得价格高低有问题,那么我们4S店额外会让价3000元。因为消费者已经订了这辆车,我们就不可能将这辆车再卖给其他人了。消费者可以让亲戚朋友把这辆车买走,如果消费者想要换其他品牌的车,只要在利丰任何一家4S店购车,我们都可以把这3000元给转过去。但是如果单纯的不买这辆车,3000元肯定退不了的。”

律师:3000元应为订金

内蒙古仁瑞律师事务所郑欣律师表示,“定金”与“订金”,同音的一字之差,含义不同。相同之处在合同正常履行时,均充作价款。不同之处体现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之时,“定金”为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给付方违约,无权收回定金。“订金”则为收受方或给付方,任何一方违约,只针对订金本身,没有惩罚性质。因基于合同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损失,无论有否付过订金,非违约方都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实践中,收受方会扣除赔偿款或违约金后退还订金。

郑欣认为,在本案中,合同上明确标注的订金3000元,依据《担保法》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及相关凭证上没有经消费者签字认可的“定金”内容,所以本案中3000元应认定为订金。

呼市消协投诉部主任樊树林表示,上述事情,因为是消费者违约在先,但是存在“定金”与“订金”的争议,建议消费者走法律程序。

[责任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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