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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实行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近日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对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内蒙古明确要求,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此外,举办者可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对自主选择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实行分类登记。

内蒙古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也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为保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内蒙古对2017年9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设置过渡期限,通过政策引导,原则上由举办者在2023年8月31日前自愿做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选择,过渡期内没有做出选择的,将默认为非营利性学校。

[责任编辑:郭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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