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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内全面禁止销售和燃用原煤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推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 3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全面禁止销售和燃用原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范围

禁煤范围为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即西至昆都仑区昆河槽,北至京藏高速,东至东河区民生大街,南至旧南绕城公路所围成的区域,以及昆都仑区前口子村,青山区色气湾村、二海壕村、银匠窑村和各地区新增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原煤禁售

禁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销售原煤。各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原煤禁售工作,要明确责任分工,指定相关区属部门牵头对本地区原煤销售网点、流动摊点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全面取缔禁煤范围内原煤销售。

三、原煤禁燃

禁煤范围内所有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除燃煤电厂外)的商业、炊事、取暖等活动,禁止燃用原煤。各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相关区属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燃用原煤行为。乡镇、村(社区)两级要加强煤炭管控,禁止原煤进村,并对居民使用原煤的情况进行监督、劝导,积极推动清洁取暖工程。

四、严格处罚

由市工商部门牵头,市质监、城管执法、食药监、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集中禁煤行动,督促、指导各地区开展禁煤工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在禁煤范围内经营销售、燃用原煤或为经营销售原煤提供场地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缔等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监督

各级监察、督查部门要将禁煤工作纳入督查重点,及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按时完成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15(工商部门),12319(城管执法部门)。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7年9月11日

[责任编辑:乌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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