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北方网讯(记者 杨晓丽)12月15日上午,薛某某、任某某等4人来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送上了一面写有“司法救助,情系人民群众”的锦旗,感谢检察院为他们提供了2万元的司法救助金。
2007年2月22日,对于薛某某等四个家庭来说,是一个痛苦的日子。这一天中午,被告人云某驾驶的小客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其采取措施不当,与道路南侧的大树相撞,致使车内人员薛某等2人当场死亡,任某等2人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2007年8月7日,赛罕区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云某犯交通肇事罪,并向薛某某、任某某等4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7万余元。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虽已生效,却因被告人云某赔偿薛某某等4人共1万元后再无赔偿能力,从而使薛某某等4人“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
一起交通事故,四人身亡,四个家庭老年丧子,赛罕区检察院开展调查后得知,薛某某、任某某等四个家庭靠种地收入,生活困难。老年丧子,让他们身心都受到严重打击。家中主要劳动力的死亡,导致四个家庭生活更加困难。经过进一步审查,赛罕区检察院认为薛某某等4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救助条件,该院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为薛某某、任某某等人提供共计2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
据了解,2016年以来,赛罕区检察院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4件,发放司法救助金4万元,缓解了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刑事侵害造成的经济生活上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