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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欲分男方存款 一女子为“小聪明”埋单

一女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男方的存款,结果非但没能达到这一目的,反而让自己曾转移夫妻共同存款的事实败露……连日来,呼和浩特晚报记者对此案进行了采访。

起诉离婚欲分男方存款

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是一对夫妻李云(化名,女)和赵斌(化名)。2006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子女。因为家庭琐事,两人婚后的感情出现了问题,2013年初产生矛盾,同年6月分居。2015年3月,李云起诉要求与赵斌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6年8月底,李云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李云不同,赵斌认为他和李云的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李云称赵斌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1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要求予以分割。赵斌称该31万元来源于婚前父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余20万元左右(含养老金13000余元),并提交账户记录等证据。

女子反被查出转移财产

李云离婚态度决绝,还想分割赵斌婚前获得父母房屋的拆迁款,这让赵斌彻底伤了心,他同意和李云离婚。不仅如此,赵斌称李云名下有二人的婚后共同存款16万元,要求依法分割。对于这点,李云并不认可,她提交了银行账户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6年9月15日该账户余额为5230元。对此,赵斌并不相信,他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调取李云上述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1日开户后的流水明细。这一查,李云慌了。明细显示,李云于2013年1月31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4.5万元转至案外人李军(李云的父亲)名下。赵斌认为这笔存款是其婚前所得房屋在婚后产生的租金,应归双方共同所有,李云这种行为明显是在离婚之前转移夫妻共同存款。李云却说这笔存款是其经营服装店所得的收益。就这些钱的用处,李云先说已用于家庭生活共同开销,后又称拿来偿还了其父亲的借款,但是,她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

●律师:

一方转移共同财产应少分或不分

2016年10月26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李云与赵斌离婚;李云、赵斌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李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赵斌10万元。11月7日,李云已履行付款义务。

就此案,内蒙古秀合律师事务所的李月婷解析说:“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李云、赵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此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李云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法院认定李云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判令对李云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进行分割,且其应少分。”

[责任编辑:杨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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