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月8日起,本报陆续刊发新闻,对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的山东籍女士范玉香的小狗被开鲁县公安局车管所女民警王均瑶开车轧死以及狗主人讨说法的过程进行了报道。
范玉香在接受采访时说,他们3人是在9月3日接到行政复议受理通知的,他们认为开鲁县公安局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处罚决定证据不足,案件本身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较轻,应当从轻或者不予处罚。“王均瑶轧死狗的时间是6月12日傍晚6点多,可是开鲁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却认定,‘王均瑶是在6月12日中午轧死范玉香家狗的’,这明显就是错误的。”范玉香说。冯淑龙对记者说:“我们是案发第二天到交警大队反映情况时,偶然遇到王均瑶的,我们只是和她在办公区里争执了1分多钟,就被劝到交警大队领导办公室里,并没有与王均瑶发生肢体冲突。1分多钟的争执时间,并不能严重影响正常办公,行政处罚中认定‘致使当时办公大厅业务无法正常进行’,这样的认定与事实不符,这有我们的视频录像和办公大厅监控录像为证。”范玉香、冯淑龙、冯淑艳等3人都认为,开鲁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违背了公正原则,公然袒护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是在利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
10月24日下午,记者就此事来到开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办公室进行了采访。法制办工作人员梁超告诉记者,由于不服开鲁县公安局7月12日作出的开公(城)行罚决字[2016]547号行政处罚决定,范玉香、冯淑龙、冯淑艳等3人已向开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政府法制办已经受理了范玉香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现在正在审理期限内,行政复议的结果将很快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