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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1.3倍

10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提出,按照《意见》要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要求各地要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合理确定救助供养标准。并规定,基本生活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最低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

《通知》明确,各地要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抓紧出台配套政策,进一步明确本地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农村牧区敬老院、福利院等改造提升方案、年度考核机制等,确保《意见》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并要求盟市要于11月底前制定出台配套政策,并指导旗县(市、区)于12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尽快部署实施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通知》明确,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一般可分为三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最低按上年度全区平均工资标准的25%和65%确定,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特困人员实际形成的护理需求确定。各盟市确定的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公布的指导标准。

[责任编辑: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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