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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就业创业相关政策问答

今年以来,包头市就业服务部门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以创新驱动、创业引领、就业优先为主线,主动适应新常态,积极打造新亮点,着力实现充分就业。

截至9月底,包头市城镇新增就业3.9万人,完成目标任务的92.0%;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6753人,完成目标任务的96.5%;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89%,低于年初确定控制目标0.01个百分点。农牧民转移就业达22.4万人,完成目标任务的97.4%;其中转移6个月以上16.9万人,完成目标任务的91.6%。全市城镇技能培训10704人,完成目标任务的82.3%;其中,培训后实现就业9490人,完成目标任务的85.9%;农牧民转移技能培训1.40万人,完成目标任务的82.0%;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5869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17.4%。创业培训6295人,完成目标任务的78.7%;培训后创业成功5065人,完成目标任务的79.1%;创业带动就业1.6万人,完成目标任务的80.5%;共为2940名创业人员发放创业担保贷款3.3亿元,完成目标任务的81.8%。全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2.5万人,失业保险费征缴2.80亿元,完成目标任务的69.9%。共为9222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14380万元,保持了包头市就业形势的总体稳定。

A 哪些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持有《残疾证》并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镇残疾人;

(三)经申报确认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

(五)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七)具有内蒙古户籍,毕业3年以上仍未就业的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B 哪些人员能够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企业新录用的贫困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我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70%对企业给予定额补贴。需要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照片。到辖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或我市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报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当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C 就业困难人员如何享受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应当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当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D 哪些人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凡在本市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证》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学生,实现自主创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牧民,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2、在本市经营一年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证照齐全,经营效益良好,原吸纳就业人数达20人以上的小企业;当年新增就业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且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应的经营能力,有贷款项目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对创业成功有二次贷款需求的创业者,首次借款还款及时足额,且贷款使用期信誉好,带动就业人数效果良好的,仍可再次申请贷款。

E 如何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有贷款意愿的个人:

1、由个人自愿向常住地、企业所在地就业服务局或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提出申请。

2、旗县区就业服务局收到借款人贷款申请材料后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分类,确认其完整、真实、有效后,将《创业担保贷款拟贷花名册》上报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3、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接到旗县区就业服务局上报的《创业担保贷款拟贷花名册》后,进行复审。

4、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制定考察计划,会同旗县区财政局、经办金融机构、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对借款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并出具联合会审意见书。

5、未通过贷款审核的借款人,由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负责告知其本人,通过贷款审核的借款人,即可办理借款合同、反担保合同等各类合同的签订。

6、经办金融机构按规定发放贷款。

有贷款意愿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1、向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提出申请。

2、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对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初审后,转交经办金融机构。

3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根据经办金融机构核查结果,会同旗县区财政局、经办金融机构、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出具联合会审意见书。

4、未通过贷款审核的企业,由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负责告知企业,通过贷款审核的企业,即可办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等各类合同的签订。

5、经办金融机构按规定发放贷款。

F 创业担保贷款的使用额度是多少?

一般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人均12万元;对带动就业人数增长多、发展前景好的创业项目,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万元;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以大学生为主体的青年创业者,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G 创业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方式有哪些?

1、借款人为个人的,以保证人(自然人)反担保,本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经营稳定、效益较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可自愿为借款人提供反担保。2、符合规定的法人代表和股东自然人作担保。3、高于贷款额度的有价证券、定期存单、保险存单作质押。4、符合本地规定的可变现房产、土地抵押,抵押率60%。

H 什么是创业园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创业园孵化基地可以享受什么政策? 入驻人员有什么优惠政策?

什么是创业园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创业园孵化基地可以享受什么政策?

入驻人员有什么优惠政策?

创业园孵化基地是由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社会广泛参与,通过新建及利用闲置厂房、场地改建,或利用现有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孵化园、专业市场和商场划出一部分摊位建成的,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充分利用各类场地,为入驻创业企业提供低租金、低费率的创业环境,并引入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创业培训、融资、开业指导、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相关事务代理等专业化服务,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根据《关于印发〈包头市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落实创业园和孵化基地补贴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对被认定为“包头市标准化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包头市示范性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自治区示范性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国家级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的,每年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由财政从创业发展资金中,分别给予基地15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的资金补贴,扶持基地建设和运营。

对有创业孵化功能的基地,扶持就业困难人员、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入驻基地进行初始孵化创业,孵化企业能正常经营1至3年,基地给予第1年100%减免经营场地租赁费的,给予基地每户每年10000元场地补贴;第2年减免50%经营场地租赁费的,给予基地每户每年5000元场地补贴;第3年减免25%经营场地租赁费的,给予基地每户每年2500元场地补贴。对提供非独立创业场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依次分别给予基地每户每年5000元、2500元、1250元场地补贴。从事种养殖业孵化的(提供场地10亩以下),依次分别给予基地每户每年每亩500元、250元、125元场地补贴。

I 什么样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a. 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b. 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精简的职工;c.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消,解散企业或单位的职工;d.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e.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f. 按规定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g.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三)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J 职工失业后要办理什么手续?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K 失业保险金标准和领取期限怎么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2000年1月下发,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五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第1到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到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累计缴费满10年且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基础上增发20%。夫妻双方同时失业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发8%。”

《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00年10月26日下发,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责任编辑:孙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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