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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权利本应当 证据真实才有效

近日,凉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5年某日0时30分左右,被告张某醉酒后闯入原告胡某家中,先后用砖块、铁锹将原告家中的玻璃、部分门窗及电视机损坏。经凉城县公安局作出给予被告张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后,原告胡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12400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承认自己醉酒后闯入胡某家,打烂玻璃、门窗及电视的事实,但对原告扩大损害事实的诉讼请求不能同意。因为原告要求的赔偿已经超过5000元,被告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本案主审法官依法对证据进行核实。经过调查取证,胡某提供的大部分证据都存在虚假成分,经过对有效证据审查后,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胡某财产损失940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院提醒广大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提供虚假证据和随意扩大诉求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责任编辑: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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