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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三无”商品 北京华联两店被判10倍赔偿

   8月1日和8月25日,本报先后刊发新闻,对北京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联)金游店和金兴店,分别出现重叠贴价签、食品标识混乱的情况进行了报道。

近日,读者潘先生再次来到本报,向记者讲述了他此前发现北京华联公然出售“三无”商品,将北京华联金太店和金游店告上法庭,最终胜诉的情况。

据潘先生介绍,去年年底,他先后在北京华联金太店和金游店分别购买了6个和4个椰青,每个单价为38元。该食品在北京华联的标签上标注为“精品椰青”,为预包装商品。商品原包装上印着“泰国黑椰冻”字样,而另一种原包装上则贴有“泰国椰奶冻”字样的小标签,此外没有任何文字(如图)。潘先生说,这种食品首先让消费者判断混乱,无法分清其产地以及食品本身究竟为何物。更重要的是,只有几种不统一的商品名称,没有厂家厂址等关键信息,这属于标准的“三无”商品。北京华联在呼和浩特拥有多家店面,公然出售“三无”商品,潘先生将北京华联这两家门店告上法庭,希望替广大消费者讨一个说法。

记者在潘先生提供的两份判决书上看到,由于两家店面所属地分别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和新城区,所以潘先生就两家店的情况分别向赛罕区和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均已胜诉。新城区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依据国家标准,“椰青”和“椰奶冻”的制作原料和工艺有着显著区别,北京华联所售该商品属于不合格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款价10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今年6月份,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北京华联金太店赔偿潘先生人民币2280元。同月,赛罕区人民法院也根据同样的法律规定判决,北京华联金游店向潘先生支付10倍赔偿金,共计1520元。

潘先生告诉记者,拿到判决书后,他并没有到两家门店去领取依法判决的赔偿金,“我提起诉讼并不为了钱,只是希望北京华联重视食品安全,给广大消费者讨个说法,这也可以说是一种‘公益诉讼’”。

针对这两份判决,9月1日上午,记者来到内蒙古消费者协会,采访了投诉监督部主任樊福龙。樊主任介绍,本案中,虽然潘先生所称的出发点不是为了钱,而且确实在胜诉后也没有领取赔偿金,但是并不能符合“公益诉讼”的构成条件。但是潘先生的维权方式却值得称赞,消协对这种方式予以支持。一直以来,消费者维权往往面对的是受侵害权益不大,维权成本高,维权时间长的尴尬处境,因此也往往选择放弃维权。殊不知,不良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数量大,从而获得的利润也高,如果有更多的消费者像潘先生一样坚持维权,那么对社会和市场的良性发展有着不可小觑的推动作用。因此,消协希望面对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有更多个“潘先生”站出来,向不良商家宣战。

[责任编辑:杨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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