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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告错人 原告自己担损失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告错借款人的案件。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原告刘某诉称,2011年10月,被告杨某向她借款2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3%。可杨某现拒绝还钱,因此,她将杨某告上了法庭,而在开庭的过程中,被告杨某却否认了这一点。被告杨某辩称,他不是该笔借款的借款人,只是该笔借款的介绍人,他并没有在借条中的借款人处签字,而是在借条的空白处签的字,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法官发现,在原告刘某提供的物证借条中,杨某的名字确实是写在了借条的空白处,而借款人处却签着其他人的姓名。在法官的追问下,刘某表示,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李某涉嫌非法集资,已被“打非办”立案了。根据这个线索,法官立刻赶到东胜区公安分局,调取了当时原告刘某的报案资料,详细地查看了她的笔录。在报案笔录中,原告刘某明确回答她是通过杨某介绍后,将钱借给了真正的借款人李某,因李某已被拘留,原告刘某想到了同样在借条中签了字的介绍人杨某,所以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偿还其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要生效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要有借贷的原意,二要有实际借款的发生。但是在本案中,被告杨某并没有在借款人处签字,而是在借条左下角的空白处签的字,这就明显不符合平时签定借条的一般形式。且杨某也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只是介绍人、知情人的身份。

由于原告刘某无法证明被告杨某借款人的身份,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将钱借给了被告杨某,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不成立。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编后:在本案中,被告杨某因在借条中没有写明自己的身份信息,给自己惹上了麻烦。而原告刘某则因不据实上诉,只能自己承担败诉的损失。法官最后提醒,第一,在起诉过程中一定要理性起诉,实事求是,否则的话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第二,在日常生活中,凡是涉及到签字盖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写明自己签字的身份,以防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贾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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