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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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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内蒙古自治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是我区首次针对境外投资项目制定的管理办法,相比于国家发改委以前制定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本次制定的办法中省级发改委的权限有较大变化。

原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9号)规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权限是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进行核准,新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9号)规定,省(自治区)级发展改革委部门主要是对投资主体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按照新的核准和备案办法,我区权限内的境外投资项目将全部实行备案制。这将促进和规范我区企业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

为进一步方便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在办法附件1中对境外投资项目网上申报流程作了介绍,项目单位可通过自治区发改委门户网站申报境外投资项目。自治区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事项将自动链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同时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考虑,也允许企业不通过备案系统申报项目备案,可以纸质文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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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相比较2011年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主要有两个新特点:一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要求,将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划分为核准和备案相结合管理,减少了企业办事流程,减轻企业行政成本。二是对于核准和备案权限的划分,最大限度减少核准备案事项,核准备案权限能下放的一律下放到盟市。(

[责任编辑: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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