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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为农牧区留守儿童撑起保护伞

8月2日,内蒙古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多管齐下,为留守儿童撑起健康成长保护伞。明确外出务工、创业人员应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建立救助保护机构

据统计,目前,内蒙古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达到60.3 %,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总数呈逐年上升趋势,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仍将面临农村牧区劳动力外出,部分儿童在家留守的实际情况。因此,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任务十分繁重。调研分析认为,当前留守儿童主要面临许多身心问题:一是留守儿童发生心理问题的概率高于普通儿童。由于无法获得正常的家庭教育和情感关怀,留守儿童在学习、生活、品德和行为养成等方面都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尤以心理健康问题最为突出。二是独居留守儿童与普通留守儿童相比,缺少家庭的关爱。由于缺乏监护人的监管,对于自己的学业更不用心,成绩常常也更差,更难以从老师那里得到支持和鼓励,也更不容易交到朋友;而把孩子单独留在家里的家庭,其经济状况一般也较差,这无疑会增加独居留守儿童的心理压力。

《实施意见》明确,到2020年,旗县(市、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未成年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农村牧区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父母严重不履责将被追责

《实施意见》还明确,鼓励父母外出务工、创业期间,通过微信等新媒体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子女学习、生活和心理等状态,给予更多亲情关爱。如父母或接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各地区要建立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由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居委会)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依托妇女儿童之家、职业培训和介绍机构等为留守儿童及其父母创造条件,提供心理疏导、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就业指导等服务。

提供各种关爱服务

《实施意见》要求,加快专业社会组织培育,积极引入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心理咨询机构、公益律师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专业社会组织深入农村牧区、学校和家庭,开展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法律咨询、行为矫治、家庭暴力预防保护、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和相关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知识培训,运用专业社工方法进行预防、评估、干预等工作。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嘎查村(社区居委会)综合服务设施,举办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

《实施意见》明确,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嘎查村(社区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受到侵害的留守儿童给予救助,对受到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公安机关相关情况通报后,要及时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嘎查村(社区居民委会)、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区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支持和帮助农牧民工带着子女举家进城定居,使农牧民工在子女入学、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各地区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地方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促进农牧民工就地就近就业,从源头上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责任编辑: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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