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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电不投保可以免除 经营者的“三包” 责任吗?

市民袁子璇去年年底购买了一台某品牌39英寸液晶电视,使用不到7个月,图像就上下跳动得厉害,无论怎么调都无济于事。无奈,袁子璇将电视机送到生产厂家特约的维修部。不料,特约维修部负责人表示不予受理,理由是袁子璇没有按照说明书上的规定,在购机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特约维修部投保。由于过了投保时间,特约维修部与生产厂家结不到保修费,所以无法代行修理。袁子璇找到销售彩电的商家,商家表示:没投保的情况下,消费者想维修只能自费维修。袁子璇咨询:彩电不投保可以免除经营者的“三包”责任吗?

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萍:《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第八条规定: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可见,是否投保并不是免除经营者“三包”责任的条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只要有质量问题,就应当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销售者自行增加的免责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都是无效的。因此,彩电销售商与特约维修部门对消费者没有按时办理“三包”投保就不给予“三包”的做法是错误的。(记者 张艳枫)

[责任编辑:张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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