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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吸毒依法收监执行

日前,石拐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被告人聂某在缓刑期间吸食毒品予以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

2013年5月,被告人聂某伙同其他两人来到石拐区白草沟村北沟治理自然灾害施工现场,偷走价值18万余元装载机一台、价值1600元的电瓶两块。经石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在偷车过程中负责放哨,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是从犯,并且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交待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法院交清罚金,所盗物品也已被追缴并退还了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的危害较小,故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聂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移交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然而,聂某无视法律,不珍惜法律给予其改邪归正的机会,在缓刑期间因吸食毒品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给予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经立案审理,石拐区人民法院认为,罪犯聂某在缓刑期内吸食毒品,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依法撤销原刑事判决中对罪犯聂某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聂某予以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记者 张婷婷)

[责任编辑:杨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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