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民生 > 正文

如何认定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法律规定以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作为其唯一的适用条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欺诈,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我国著名民法学教授杨立新认为,商品欺诈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有欺诈行为,即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包括假货、质量低劣的商品等;服务欺诈是经营者提供服务时,以偷工减料、以假充真、欺骗糊弄、多收费、名不副实等手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决定而做出接受服务的行为。因此,本条法律规定中的“欺诈”应该包括以下要素:1.主观上,经营者有欺诈之故意;2.客观上,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3.消费者陷入错误决定。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都有客观标准,只要消费者举证证明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明显违背了客观标准,则应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故意。

(典源律师事务所供稿)

[责任编辑:杨苏雯]

版权声明

一、凡注明来源为"正北方网"、"北方新报"、"内蒙古日报社"、"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内蒙古正北方网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正北方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转载声明:本网转载稿件有些作者不明,请相关版权单位或个人持有效证明速与本网联系,以便发放稿费。

正北方网联系方式:电话:0471-6651113 | E-mail:northnews@126.com

今日内蒙古